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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
发布机构:司法部浏览次数:字号:[ ]
  为了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国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 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  件、程序和结果;
  (二) 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  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三) 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准假探亲的法定条  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四)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五) 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六) 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奖惩的法定条  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 监狱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结果。
  二、 “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
  (一) 公告、明示。对前条  规定的公开内容,要分别张贴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处,便于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有关内容,参与监督。
  (二) 公布举报电话。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并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及时处理。
  (三) 设置举报箱。各监狱管理机关要设置举报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交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四) 公布领导接待日。各监狱管理机关领导的接待日,要向社会公布,按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五) 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监狱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 聘请执法监督员。各监狱管理机关要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七)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 对“两公开、一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 各监狱管理机关要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 监狱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把监狱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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