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03〕291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各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在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准假探亲等执法环节中徇私枉法; 二不准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的钱物、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侮辱罪犯(劳教人员)的人格; 四不准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实施超时间、超负荷、超强度的劳动; 五不准违规照顾关系罪犯(劳教人员); 六不准将监管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七不准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件、钱物; 八不准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关系从事经营活动; 九不准违规组织罪犯(劳教人员)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加工及管理; 十不准在监所内从事印制非法出版物、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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