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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法定权利

2007-10-24 14:46:00

  根据我国宪法、监狱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罪犯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
  1.人格不受侮辱权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权利。罪犯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权的享有是完整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其人格尊严,对其人格进行侮辱。
  2.不受刑讯、体罚、虐待权
  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害罪犯的肉体,致伤致残罪犯。
  3.通信权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来往信件要经过监狱检查。同时,为了保护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狱法规定,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4.私人合法财产受保护权
  罪犯合法的私人财产和生活、生产资料,不得非法侵犯。
  5.申诉权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6.辩护权
  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被指控为重新犯罪或有漏罪被追诉时,有权通过自己或委托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7.控告、检举权
  该权利是指罪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其他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处理的权利。监狱对罪犯提供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扣压。
  8.享有必需的生活、卫生待遇的权利
  罪犯的生活标准应按实物量计算。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监狱应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并将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9.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罪犯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但会见时须遵守监狱有关会见的规定。
  10.受教育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接受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11.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12.参加劳动的罪犯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罪犯的劳动是有效的、有价值的劳动,应当获得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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