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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军副厅长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摘要

2007-06-22 14:45:00

(2007年6月14日)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2006年度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时期工作发展思路,明确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司法部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略)
  二、2006年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情况
  2006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的重要一年,在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认真贯彻执行《决定》,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稳妥地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推动鉴定工作发展。通过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司法鉴定人增强了社会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了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观念。司法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质证义务,全年出庭质证达129人次。司法鉴定机构利用专家资源,通过组织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鉴定服务质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二)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努力为诉讼提供优良服务。2006年,全省新登记司法鉴定机构17家、司法鉴定人124人;50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通过了转岗培训。截止去年底,全省共登记司法鉴定机构31家,批准设立了6个分支机构;登记执业司法鉴定人300人,其中,司法鉴定人中副高以上职称的有205人,约占总数的68.3%。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鉴定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06年共出具鉴定意见21061件,业务收费1967万元,分别是2005年的2.8倍和3.2倍。
  (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鉴定活动日趋规范。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统一受理案件、统一收费、按时出具鉴定意见”等规定执业,认真执行省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浙江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和省高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并做到鉴定程序、风险提示、承诺制度上墙公示。衢州天恒所、嘉兴新联所、金华精诚所、金华正路所还分别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执业活动比较规范,社会反响较好。
  但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是:
  (一)司法鉴定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现有机构普遍规模偏小,鉴定业务类别单一,鉴定仪器设备投入不足;个别市还无司法鉴定机构;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个别较大的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
  (二)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增强。高素质司法鉴定人数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许多鉴定人年龄偏大,后备力量匮乏;由执业医师转岗的司法鉴定人缺乏执业经验,业务素质不够高。
  (三)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亟待提高。少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或采用错误标准鉴定,严重影响鉴定质量;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过于注重经济利益,没有长远发展规划;有的机构收费偏高,甚至存在拆项收费现象,社会负面反响较大。
  三、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司法鉴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改善执业环境、规范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鉴定服务。着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三个意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和调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新观念,找准工作定位,改进工作思路,更好地承担起国家交给的任务,实现司法鉴定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此,要求广大鉴定人必须增强三个意识。
  一是大局意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职能调整和体制创新,而且涉及观念更新和利益调整。虽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涉及的情况越来越复杂,难度越来越大,多年来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不少地方的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认同度、满意度并不高,引起社会关注。去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中,有关司法鉴定的占12件,今年我省“两会”代表(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的建议、提案也有2件。在鉴定体制改革进入重点突破和实质推进阶段,鉴定人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把司法鉴定工作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司法鉴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
  二是增强质量意识。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成败的评判。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一定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以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抱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司法部和省厅制定的各项规定,确保鉴定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业务许可范围执业,对颅脑损伤涉及智商问题需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当由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不得自行鉴定或者通过委托医院进行智力测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司法鉴定人要充分认识到鉴定工作的公益性特点,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援助,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司法部今年部署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省厅已制定实施方案。司法鉴定机构要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自身建设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活动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取得成效;要组织本机构鉴定人参与实践活动,通过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发展。
  (二)推进机构建设,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实施平台,省厅将按照“分地区、分阶段、分类型”的要求,加强鉴定机构建设。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管理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理配置鉴定资源,将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为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稳妥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防止因鉴定机构过多过滥造成无序竞争,省厅于年初印发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2007—2010年发展规划》,这是未来几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鉴定机构要认识到该《规划》为现有鉴定机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要抓住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机构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规划,注重专业,办出特色,形成规模。司法鉴定机构可采取与科研院所、大型医院等专业机构联合或紧密合作等方式,增强鉴定机构实力,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建设成为本区域内、仍至在全省有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是加大鉴定仪器设备的投入。根据司法部要求,省厅去年9月下文对鉴定仪器设备的配置明确了达标期限。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要求,尽快达标;不能按期达标的,省厅将依法处理。针对“配置标准”中个别仪器设备成本较大、利用率低的实际情况,司法部同意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财力情况,采取自行购置或借(租)用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其他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配置。
  三是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就是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特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进行评定。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能力验证,有助于提高机构的公信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管理机构,在2007年计划开展能力验证的项目有法医毒物学、法医物证学、法医学、文件鉴定等。省厅拟组织全省鉴定机构参加,各机构要做好准备。
  四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要杜绝“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分光吃光”的分配方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内部奖惩考核制度;要落实机构章程有关业务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规定,为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对于引进的司法鉴定人和高等院校法医专业大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不但在政治上、工作方面提供好的条件,而且在经济待遇方面也要予以关心,做到“引得来、用得着、留得住”,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成果。
  (三)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多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来自政法系统法医技术岗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但是普遍缺乏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把主要精力放在内部管理上,要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能力,切实承担内部行政管理责任;要妥善处理好鉴定机构之间、鉴定机构与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要虚心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妥善解决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地司法局报告,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鉴定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要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和质量管理评估活动,依法、依规定开展鉴定执业活动。
  (四)注重教育培训,优化人员素质。一是按照省厅要求,认真组织拟申请登记的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鉴定人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初任鉴定人特别是临床医生必须经过培训,参与一定数量的鉴定实践,才能独立从事鉴定活动。对缺席200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部分鉴定人要进行补训;无故不参加补训的,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二是积极参加各市司法局组织的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建立鉴定人定期业务学习制度。三是采取措施吸收高素质、高学历鉴定人,加快培养年轻鉴定后备力量,不断优化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可以通过开展鉴定人助理或实习制度试点工作,培养和储存一批司法鉴定后备人才。
  (五)积极沟通协调,创新工作环境。整体而言,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积极做好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工作,理顺同委托单位、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要严格执行公、检、法、司等单位形成共识的“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技术标准”。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评定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普通的民事人身损害的等级评定按省高院《人身损伤残疾程度标准(试行)》进行,不得交叉适用或混用。要加强和重视司法鉴定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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