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通知 |
| 文 号: |
浙司办〔2007〕45号 |
| 正 文: |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司〔2002〕8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通知》(浙司〔2003〕82号)规定的人员可以申领法律援助执业证外,下列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的,且聘期不少于2年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 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应当在申请材料上注明所在的具体工作部门,如实反映其工作情况,经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49号)的规定,提供材料(不含附件3第5项)。 三、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时,除提交浙司〔2007〕49号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含附件3第5项)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中心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和乡镇、街道出具的无职业的证明等); (三)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档案存放原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取得法律援助执业证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将不予注册并收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 (一)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受所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导和监督,以法律援助律师身份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三)每年应办理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宜。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3〕56号)规定的范围,按实际支出报销费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兼顾,根据实际制定本机关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要认真把好资格审查关,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案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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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 发布时间: |
2007-08-14 |
| 主 题 词: |
法律援助 执业证△ 申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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