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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8-03-26 13:00:52

浙司政〔2008〕19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事厅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今年全省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初定在9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备《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 42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市司法局初审,地市职改办评审推荐(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员,直接报省厅职改办初审),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各市上报的需加盖市职改办印章。
  5.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证书管理系统默认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
  7.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册),并做好目录。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限50周岁以下人员),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还需提供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近五年来的工作情况。
  (3)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5)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专业论文(论著)(正常申报的要求提交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要求提交3篇以上)。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应提供原件,若为复印件的,则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还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8.符合外语考试成绩审定、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各市上报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司法局政工部门印章。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的制作及申报要求按照《关于2004年律师公证系列职称申报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司政〔2004〕87号)办理。
  2.各单位对申报对象要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凡不符合评审范围、条件,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申报材料的,均不能推荐评审。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3.省直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30日。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下载(网址: http://www.zjsft.gov.cn/。栏目:“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

  附件:1. 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3.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
     4.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5.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571-87054360 联系人:洪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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