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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点

2008-03-28

浙司纪〔2008〕2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2008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司法部、省纪委和厅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要求,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积极拓展源头防腐工作领域,为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进一步加大廉政警示教育力度,强化针对性
  继续强化针对性的廉政警示教育。继续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纪条规、从政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重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贯彻,做到全员覆盖。要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开展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认真探索党风廉政教育规律,创新教育形式,推进廉政警示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系统实际,加大分层教育力度。对年轻民警要突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依法执法教育;对人财物关键岗位的干部职工要强化自律守纪教育;对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加强提醒教育;对机关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要突出纪律作风教育。各级党委中心组要安排反腐倡廉建设专题学习,监所单位党支部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纳入年度学习计划。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廉政课的做法。
  要总结系统开展廉政文化的成功经验,把廉政文化和法治文化紧密结合,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推进系统廉政文化建设。
  二、深化作风、行风、警风建设,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按照省委办今年1号文件要求和厅党委关于服务民生行动计划的部署,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各项活动的开展,在落实服务民生各项措施过程中,扎实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建设。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深化长效机制建设。机关要继续大力开展效能建设,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问题,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监狱劳教单位要以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为核心,抓好作风建设,要以构建和谐民警关系和推进严格执法为重点,推进警风建设。要把警务督察工作作为推进警风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发挥好现场纠察作用。省属监所单位要根据主管局的安排,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活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小团体、故意传播不实信息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司法局和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要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为载体,加强对基层服务窗口作风行风建设,强化服务质量评议考核,推进窗口单位行风作风建设。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服务窗口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要在作风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进一步推出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工作制度,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着力为基层、为民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大力抓好法律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要以党建促行风建设,以专门监督促发展,以健全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提高。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单位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行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行风评议,以评促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要继续在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强化服务意识。要继续强化专项教育整顿,促进法律服务行为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探索构建法律服务人员与司法人员关系防范机制,及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遏制和防范法律服务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法律服务收费监管。
  要继续推进政务、(监)所务公开、事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继续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继续突出重点监督,完善监督程序
  系统各单位要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主线,严格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落实“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要加强对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议事质量。要逐步完善与民主集中制相配套的党内制度和党内民主建设,探索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司法部的相关禁令,严格执行廉政自律各项制度。监所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不断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继续加大对管人、管钱、管事等重点岗位和敏感岗位的监督;加大关键、敏感岗位轮岗交流的力度;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紧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加扣分等执法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罚自由裁量评定的标准。对评分不公、打骂体罚罪犯、劳教人员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在劳教管理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教加减教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管理的具体制度。重视发挥警务督察在民警执法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探索加强社会和公众对行政处罚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开监督办法。
  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和程序。要以社会化、透明化和程序化为标准,完善基建招投标与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规程。建立基建招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告知纪委监察制度。要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力度,让更多的竞争者成为利益关系方参与到监督中。要强化验收环节的监督,对于事先提供优惠条件,中标后又采取协议等方式提价的,要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实行省属监所医药招投标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目录。省监狱局和各监所要建立健全招标专家库管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加强招投标、采购人员的产业、贸易政策及法律知识,招投标程序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对于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的,一律严肃处理。要结合监狱体制改革等,对生产经营、劳务加工接单、结算、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继续加强管理,探索有效监督方法,保证经济规范运行。
  四、强化警务督察工作,推进规范化建设
  要高度重视并继续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要准确把握警务督察工作引申于行政监察职能,区别于日常管理,重点在现场监察,致力于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防范、督促、查纠职能,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强化督察工作。省厅要认真开展调研,跟踪动态,总结经验,规范警务督察标志、督察文书格式等。各监所单位要以警务督察工作的实际效果取信于广大民警,争得党委的重视支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向正规化、规范化发展。
  五、加大查处力度,完善投诉和案件查处机制
  继续高度重视信访投诉和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原则,重视从信访中发现违纪线索,运用好线索资源。要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部门间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要制订完善信访投诉办理工作规程,明确登记、送批、转办、催办、信息反馈等制度。认真开展案件检查工作,总结查办经验,强化办案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纪办案能力。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加强案件剖析,健全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按照司法部、省纪委案件统计的新要求,抓好落实工作。今年,统计上报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纪检监察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系统各级党委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合力。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在研究部署工作时,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自觉纳入业务工作中。监狱单位要积极探索监狱体制改革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体制,防范监企分开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不断健全监所基层反腐倡廉建设执行网络,重视发挥支部和纪检委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单位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机关党委、机关支部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机关党委要把各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为支部考核的内容。各司法局要重视抓好基层窗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法制、审计等部门和纪委委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系统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惩防体系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继续保持对构建配套制度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特别是要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出台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源头预防规范措施,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系统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人员,大胆培养使用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正确把握规律,运用规律指导工作,努力实现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要进一步履行好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要按照省纪委要求,开展“创一流业绩、树三可形象”专题教育活动,努力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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