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收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164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二是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委托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对合同的履行、收费等出现争议;三是违规乱收费,收费不出具或未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四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或不尽职代理、敷衍了事;五是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存在同所代理现象;六是对实习人员、助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存在实习人员或助理人员独立办案、私自办案等情况。此外,继2006年1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后,2007年有3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另有若干名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逮捕,案件目前仍在处理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对于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2007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对调查核实的9名律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给予警告处罚的1 人,停止执业处罚的5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人。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马永生,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2006年2月,马永生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夏永荣的辩护律师。同年6月29日,在安徽繁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夏永荣时,帮助夏永荣传递信件给其亲属。2007年6月4日,杭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八)项规定,给予马永生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朱汶秉,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2005年9月,朱汶秉在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杨武庄工伤赔偿纠纷仲裁案,私自收费3000元;2006年3月,私自接受委托代理胡广松工伤赔偿纠纷案仲裁及诉讼,私自收费8000元(2007年5月朱汶秉转到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执业,于7月11日由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开具收费发票)。此外,朱汶秉在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执业期间,还在宁波江东区北柳街36幢92号201室私设办公点。2007年8月16日,宁波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七)、(十一)项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十四)、(二十一)项规定,给予朱汶秉停止执业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葛建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2月,葛建定接受宁海县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宁波市兴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纠纷案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收取律师服务费19000元、交通费100元,但仅将其中6500元交律师事务所;2007年3月,在代理严建飞与新乡新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信建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法律服务时,私自收费15000元。2007年11月,葛建定向律师事务所补交了上述代理费共27500元。2007年12月18日,宁波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给予葛建定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9月14日,葛湖海接受宁波金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镇海亨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案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又接受了案件相对方亨鑫公司20万元服务费,于2007年2月向亨鑫公司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发票。2007年12月18日,宁波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葛湖海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项毅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4月,项毅敏接受委托担任葛学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代理人,委托人交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项毅敏将其中3000元交事务所,其余2000元占为己有;同年6月,项毅敏再次收取委托人1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经委托人多次催讨,项毅敏分别于7月3日和7月11日将上述款项归还委托人。2007年11月4日,台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项毅敏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六、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9月至12月,郭行舟在担任被告人刘春雷贪污受贿案辩护人期间,将调查的案件情况泄露给被告人家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被告人家属陪同向证人取证,并在庭审中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2005年3月至5月,郭行舟在担任被告人郭定平敲诈勒索案辩护人期间,私自向被告人家属收取费用2500元。2007年11月20日,舟山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给予郭行舟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宋华峰,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6月22日和2005年9月9日,宋华峰在绍兴市畅通高速驾校停车场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停车场,分别窃得桑塔纳轿车一辆、奥迪200型轿车一辆。2006年11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宋华峰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2007年1月11日,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宋华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八、罗怀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罗怀江应季伟平的要求介入季伟平与吴晓离婚纠纷案(罗怀江曾是该离婚案件吴晓的一审代理律师),为帮助季伟平达到离婚等目的,指使讨债公司人员殴打吴晓等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损毁财物2207元,情节严重。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罗怀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罗怀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2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5日,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罗怀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九、冯卫敏,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2月,冯卫敏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陈德清(涉嫌强奸罪)辩护人,陈德清家属向冯卫敏提出让受害人翻供以使陈德清无罪释放的想法时,得到冯卫敏的认同。此后在陈德清家属多次询问下,冯卫敏向他们口授了翻证要点,并将设计好的翻证要点打印成书面材料提供给他们,造成被害人到检察院翻证。2007年6月2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冯卫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9月6日,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冯卫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件虽然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对此,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此为反面教材,警示和教育律师,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律师依法坚决给予处理,决不姑息。 另外,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最近以〔2008〕司律公字007号文,转发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李利等八名律师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情况的通报》。现将该通知一并转发你们,请结合本通报内容,一并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浙江省司法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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