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函〔2008〕3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最近,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度政法装备维修补助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编制2008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补助专款使用及项目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补助专款项目申报 (一)新补助专款只用于购置基层司法所执法专用车辆,车型为普通型桑塔纳系列(暂定普桑豪华型1.8L),由省厅通过政府统一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新补助专款仅限于支付车价,车辆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及运行维护费等其他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请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按《通知》分配的项目数,及时商当地财政部门编制及报送项目计划。 (四)根据申报计划,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确定具体的计划。各地务必在收到具体计划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商当地财政部门将补助专款(每辆车7.5万元)汇入: 浙江省司法厅装备资金专户 62595030158000000074 杭州浦发银行保俶支行 二、关于老补助专款项目申报 老补助专款项目计划必须按原经费性质(装备建设或房屋维修项目)具体编报。 三、其他 (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9号)规定,切实加强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补助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其他补助项目,务必按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 (二)老专款申请购置警车的,务必于2008年12月30日前办妥控购审批手续,并将上牌照联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以便落实警车指标。 (三)凡未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的单位,将影响2009年的补助指标。 若有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或基层工作处联系。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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