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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

2008-04-28

浙司〔2008〕7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请认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法律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高福利,权益保障是最大的民生。全面改善民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重大意义,提高自觉性,增强紧迫感,真正把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始终坚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措施,为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行动计划》,按照《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贯彻实施《行动计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遵循“突出重点、合力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细化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各级法学研究组织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方向,加强服务保障民生法理研究,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学理论和人才支持。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根据自身职能,在本系统本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民生工作。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请随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


  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法律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高福利,权益保障是最大的民生。全面改善民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让全省人民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按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始终坚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措施,为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工作目标: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保障民生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12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发挥,各种化解矛盾纠纷手段有机整合,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95%以上。
  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法律援助受援面进一步扩大,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全省法律援助办案总量年均递增10%以上,到2010年办案总量力争突破3万件,到2012年办案总量力争达到36500件。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法律信仰进一步树立;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教育权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依法尊重和保障。
  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律师事务所布局更加合理,律师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网络更加健全,作用切实发挥;公证队伍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合理、发展有序,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
  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得到消除。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率、脱管漏管率分别控制在0.8%和3%以内。归正人员帮教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籍、农村籍归正人员安置率分别达80%和90%以上,脱管率力争控制在5%以内;本地籍刑释五年内归正人员当年重新犯罪率不超过3%;到2012年,过渡性安置基地总量突破1000个。
  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坚持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党委政府最重视、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为重点,以司法行政工作与民生问题联系最紧密的领域为突破口,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合力推进。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增强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打破业务界限,加强协调沟通,实现上下、左右联动,促进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资源的有机整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在更宽的领域上协同作战。
  讲求实效。深入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规律,找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思路,丰富工作载体,增强工作实效。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今后五年,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实施“五大工程”。
  (一)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
  大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加强人民调解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部署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为抓手,进一步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创新调解组织形式,提高调解工作质量。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思路和“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居(社区)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从省情出发,大力加强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以及接边毗邻地区、经济开发区等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到2012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加强与法院的协调,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乡镇(街道)调委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旁听诉讼、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每月一次例会制度,组织业务学习、开展对疑难复杂纠纷问题和矛盾纠纷形势的研究分析。积极推广村居(社区)调解员到乡镇街道调委会上挂锻炼的做法和经验,并逐步形成制度。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活动,不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竞赛活动。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中聘任人民调解员等途径,在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城市社区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与省信访局联合印发的意见,依托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通过建立联动服务窗口,进一步将人民调解引入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积极化解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形式,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在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人民调解窗口等形式,积极化解用工、劳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总结推广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等做法,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协助调解组织对有关疑难复杂纠纷进行调处;鼓励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调解接待日”制度,免费为申请人进行调解。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增强调解工作效能。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适应民间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拓展更高层面民生问题的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加强指导,促进律师不断提高代理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比例。坚持并完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每月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二)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落实“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有场地办事、有经费办事”的“四有”要求,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困难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加强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推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自身法制宣传的资源优势,通过在主流媒体上开展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组织专题采访报道、举行有关纪念日活动、钉挂法律援助指示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援助意识,形成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良好的社会氛围。
  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认真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并逐步将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覆盖到全省低收入人群。突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重点做好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等社会群体和工伤赔偿、企业欠薪等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方法、载体,通过开展异地法律援助互动合作等,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减、免服务费等措施,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每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少于1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提高。充分发挥“12348”电话法律咨询平台的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法律援助办案量逐年递增。
  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度。畅通便民渠道,建立便民接待场所,积极推进在环境保护以及其它新型经济领域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援助网络,尝试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在各地形成“一小时援助圈”,方便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提高维权效率。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落地”窗口建设达90%以上。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机关、团体、院校师生等具有法律知识人员,在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参加解答法律咨询;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和解)工作,并与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积极与法院、劳动、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卫生、档案等部门沟通,出台相互协调配合的有关规定,解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调查取证免费问题和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缓、减、免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力度,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法制宣传近民工程”
  创新理念、健全机制,拓展领域、丰富载体,充分履行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法律六进”为总抓手,深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做到宣传对象重点突出、宣传内容贴近实际、宣传形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针对与民生问题关系紧密的重点对象开展法制宣传。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在全省100家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守法企业”试点;到2012年,大多数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法制教育制度,突出加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组织实施青少年维权“春雨行动”,加强在校青少年和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到2010年,城镇中小学校全部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全省建立命名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从事生产活动,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干部、农村“两委”干部、社区干部、村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确保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加大向农村地区赠送法制宣传资料的力度,继续向全省农村免费发放《浙江普法•农村版宣传挂图》。完善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制定出台公务员学法用法意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服务保障民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把服务保障民生相关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并保证不少于2个课时。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开展法制宣传。针对中心城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劳动争议等热点问题,大力开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劳动保险以及诉讼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与交通、城建、卫生、文化等部门协作,在广场、市场、公园、车站、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集中开展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口计生以及婚姻等相关法律的法制宣传,开展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法制宣传,积极为群众解疑释惑,增强群众依法维护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教育权、健康权等权利的意识;配合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优势,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等形式,借助“钱塘法治”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平安信息视频联播网、公交车载电视、手机短信、城市大屏幕等载体,利用“浙江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文化示范户”、“民工学校”、“市民学法大讲堂”、“青少年法律学校”以及其他各种法制宣传日、纪念日等时机和场合,运用法制宣讲辅导、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新闻播报、法制案例剖析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增强法制宣传意识,自觉地把服务、调解的过程作为法制宣传的过程,引导公民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和法律图书室(柜)的目标;加强与宣传等相关部门协调,到2012年,在省、市、县主流媒体普遍开设公益性法制宣传栏目。
  (四)实施“法律服务便民工程”
  坚持拓展与规范并重,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宗旨,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着力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
  根据人民群众发展经济、保护权益的愿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深化公司律师试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引导法律服务行业通过组建“法律服务团”、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周”等,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作出积极努力。通过“法律服务结对跟踪重点工程”、“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服务计划”等载体,鼓励和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全程跟踪,做好相关项目审批、公证、签订协议等服务,随时提供决策建议,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深化和拓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企业改制、知识产权、职工维权、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全面落实党政领导下访接待群众律师随同制度,为党政部门解决民生问题献计献策。逐步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到2012年,争取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每年组织召开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座谈会,提出高质量的有关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议、提案。
  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完成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调整;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合理规范律师流动;探索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有条件地允许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稀缺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办公点。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服务“三农”的公证,在农村设立公证信息员,活跃农村公证工作;到2012年,公证信息员配置到各重点乡镇;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法律服务联系卡”、“农业发展法律建议书”等举措,努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各省辖市设立省公证协会公证文书复查争议投诉中心,方便群众投诉。出台并实施公证机构双休日值班制度,对孕产妇、老弱病残等办证困难人员上门服务制度,对在外学习、工作、经商者等急需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八小时外电话预约服务制度等公证便民措施。
  适应人民群众需要优质法律服务的趋势,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加大培养、扶持力度,着力打造“规模所”、“品牌所”,进一步形成法律服务规模效益和品牌效应。制定《浙江省律师培训工作规定》,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出台《浙江省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办法》,尝试在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基地,解决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志于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的实习问题,为他们创造入门条件。探索出台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神州律师网》上建立后备律师交流市场(库),集中公布实习合格人员,向各律师事务所推介。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引进高素质律师人才,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支持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到浙江设立分所、代表处,带动我省律师业务的扩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对律师人才特别缺少的业务领域,根据国务院规定采用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积极引进律师人才。推广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合作”的做法,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证法》的要求,完成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公证机构、配置公证人员。省公证协会每年开展一次公证实务理论研讨和优秀公证案例评选活动,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工作和能力验证活动,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方法,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做强做大;抓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到2012年,全省执业律师总人数力争达到9000人左右,律师事务所超过700家;全省公证机构总量控制在100家以内,执业公证员力争达到500名,公证从业人员达到1200人以上;全省法医类、物质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鉴定机构发展到60家,鉴定人600人以上。
  (五)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为民工程”
  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新发展,化消极力量为积极力量,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促进规范化,提升专业化,最大限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力。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托基层司法所,积极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网络,逐步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职队伍建设,大力培育社区矫正非政府组织或团体,壮大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巩固帮教率,提高安置率,最大限度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继续以“衔接工作规范化、帮教工作社会化、安置工作市场化、管理工作信息化”为目标,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帮教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优化帮教安置工作政策环境。继续深化归正青少年“导航工程”,切实落实“一助一”、“多助一”等结对帮教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教机制。建立归正人员数据库,全面实现动态管理。继续开展归正人员定向监测调查及吸毒解教人员复吸情况跟踪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逐步扩大监测、跟踪调查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所教育改造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的衔接。
  注重适应性,着眼长远性,最大限度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融入社会能力。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矫正的同时,做好对他们的帮助服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适应社会、顺利融入社会和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加强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重点做好“三无”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努力使归正人员实现就业,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工作全局,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责任,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细化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省厅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改进指导方式,加大指导力度,尽力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制度机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加快推进司法鉴定、公证、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不断完善司法行政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系统各类工作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考核成效。完善依法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监督,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发挥好行政复议为群众提供权利救济的制度功能。
  (三)落实经费保障。出台《浙江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争取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按标准拨付;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与法律援助办案量同步增长。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加大补助力度;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力争到2010年80%的县(市、区)实施,到2012年全省全面实施。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并逐年有所提高,严格专款专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外来务工人员普法经费纳入保障范围。
  (四)夯实基层基础。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按照“做强内设所、整合混合所、发展直属所”的总体思路,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满足司法所工作需要。到2012年,在全省各乡镇(街道)普遍建成规模适度、装备齐全的司法所。更加注重直属司法所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直属司法所比例达到30%以上,2012年达到50%以上。做好现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清理工作,将被挪用的司法行政编制全部收回,并逐步下达到县(市、区)司法局,用于直属司法所建设。
  (五)大力营造氛围。认真总结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主动宣传意识,整合各类评比,加强新闻报道和信息工作。通过积极与主流媒体的合作、拓展现代网络宣传等多种宣传平台和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司法行政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了解,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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