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有各类捕捞船只近万艘,渔业人口近25万,虽经几年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但渔业特别是捕捞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在渔业资源呈现衰退的现状下,“船多渔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海上矛盾纠纷的增多成为影响海上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我市海事渔事纠纷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重大疑难纠纷的个案主要集中在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海上碰撞、伤亡及网具归属纠纷上。通过对近两年海事渔事纠纷案例的梳理,涉及以上述类纠纷占涉渔疑难纠纷的80%以上,这些纠纷中,除海上碰撞和网具纠纷因发生地点在海上证据较难保全外,大多纠纷的事实清楚,其焦点主要在:债的确认、分割和履行。二是各类渔船海上作业时,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类纠纷由于各地在收入情况和处理惯例上差异较大,且随着案例增多和信息交流范围的扩大,赔偿标准的统一和平衡成为调解人员棘手的难题。三是每年的禁渔期和春节期间是各类渔船重组的高峰期,由此引起的渔船内部的股份清算及渔船与船外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四是多数群众遇到涉法矛盾时不愿打官司,原因在于:海事渔事纠纷往往涉及专门管辖问题,一般纠纷要到海事法庭解决,耗时耗精力,证据难以保全,容易影响生产,经济成本高,因此,渔民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海事渔事纠纷。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平安渔场”为抓手,从构筑网络,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入手,强力推进海事渔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促进了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一、深入推进渔区普法依法治理 把抓好渔民法制教育、提高渔区法治建设水平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教育引导渔民依法生产,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是在渔区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建立以渔农村普法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普法师资培训制、渔农村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党员干部普法联系户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农村普法长效机制,市本级财政设立渔农村普法专项经费,通过送法下乡、伏休期集中普法教育、赠送法渔民法律知识读本、渔民法制文艺演出形式推进渔民普法教育,大大提高渔民法治安全意识,近年来全市渔区没有发生群体性斗殴及恶性的治案案件。二是为渔区配备法律顾问。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渔农村新社区结成对子,签订帮扶协议,帮助渔农村干部群众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涉法问题,促进渔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为我市派驻渔农村的暖促指导员配备法律助手,提高指导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向渔农村地区发放了上万份公证服务便民联系卡,引导渔农民通过公证减少纠纷。三是帮助渔民规范合伙经营协议。对于矛盾纠纷频发的渔业合伙生产协议问题,组织法律专家主动介入,帮助渔民依法规范合伙经营协议,减少矛盾隐患。岱山县自2007年底开始,在律师的帮助下,对渔业生产合伙经营协议进行规范,分别对股份股金设定、盈亏及生产费用分配与负担、般舶保养与机修、生产工具添置与处置、合伙期约及违约索赔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目前全县已有近100余只渔船在生产作业前签订了规范的合伙经营协议,有效防止了因退入股问题而引发的涉渔纠纷。 二、健全海事渔事纠纷调解排查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海事渔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在渔区乡镇(街道)建立渔事协调中心、海事渔事调委会、渔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整合相关部门职能优势,指导辖区内渔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并直接调处重大、疑难海事渔事矛盾纠纷。各渔业社区(村)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船老大等渔业一线资深人士担任调解员,并建立等级调解员制度,对各等级的调解员予以津贴补助,对调解工作出色的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从而达到自我管理、自我调停、快速协调、合力互助的渔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目前,全市在渔区有300多个调解组织和近千名调解员活跃在海事渔事纠纷调解第一线,2007年以来,共调解海事渔事纠纷800多件。二是定期开展渔业矛盾纠纷专项排查。组织人员以季度为时间单位,以乡镇排查力量为为主力,以重点海区为主阵地,开展元旦、春节、国庆特别是伏季休渔期前后等重点时期的排查调处工作。集中力量和时间分头深入渔船和海区逐一进行排查,仔细筛选甄别,去伪存真,为针对性化解矛盾提供基础材料,全市、各县(区)每季度对排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排查出矛盾纠纷,落实责任人员,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党委政府移交。 三、围绕“船”做好矛盾预防化解工作 船是舟山主要的渔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大多数海事渔事纠纷也都发生在船上,因此预防和化解海事渔事矛盾纠纷必须做好“船”的文章。近年来,我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推行海上“调解船”制度。在渔区以船队为单位指定若干“调解船”,使其成为流动的海上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由陆地延伸至海洋。普陀区建立了海上调解船三级联动机制,在区里设立调解船协会,由区级海事渔事调解船队及调解小组组成,确定区级带头调解船老大32名,负责对全区范围渔船之间纠纷的调处;乡镇设立调解船协会分会,确定乡镇级带头调解船老大70名,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海事渔事案件取证和登记工作,调处本乡镇内部的渔船纠纷;渔业村、公司设立海事渔事调解小组,确定村级带头调解船老大244名,负责做好船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调处本村、本公司渔船之间的纠纷。目前,全市各地已普遍推行调解船制度,总共确定各类调解船只1000余艘。二是开设海上法制课堂。市司法局和市交通委从2007年联合开展 “普法之光伴您行”活动,在全市的交通渡轮和客运船上播放普法视频资料,节日内容每月更新,让包括渔区群众在内的旅客在旅途中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普陀区在客轮上建立海上法律图书角,岱山县连续7年免费为“调解船”订阅浙江法制报,各地组织法律人员上渔船接受渔民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困惑,当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受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这一系列举措在船上营造了一个学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三是开展模范船评比活动。在渔区开展模范船的评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船在安全生产、依法处理渔事纠纷、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如,白沙乡开展“学法、用法、守法示范船”活动,被列为示范船的船只,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股东间签订合股协议,雇主与雇工签订劳动雇工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减少渔船股权和劳资纠纷的发生;同时要求确保全年无负主责的海事渔事纠纷发生,无船员参与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条件。 四、探索建立区域间矛盾化解协调机制 全市各县(区)都成立了海事协调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渔业船舶海事纠纷和治安管理协调工作的若干意识》、《关于加强渔业船舶海事纠纷和海上治安管理案件调处协作工作通知》、《舟山市渔业船舶海事纠纷和海上案件调处操作程序》等规定,全市海事渔事纠纷的区域协调机制初步建成,有效保障了海渔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浙北渔场管理,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渔事协调机制建设,普陀区2005年组织人员专程赴温岭、临海、奉化、椒江、象山五个市、县,同有关部门友好协商,分别签订了《海事渔事纠纷调解绿色通道协议书》,建立了海事渔事调解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建立后,双方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快速调处纠纷,通报渔场上发生的涉及两地的海事渔事纠纷案例。双方还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临时召开例会,有效地促进了两地在海事渔事纠纷调解中的合作,大大改善了跨地区案件调处工作困难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