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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出台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05-06 13:04:28

  近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与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从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考核等方面入手,努力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配合工作的协调机构,确定法院和司法局相关科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选派有经验的法官和司法助理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做好日常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协调存在的问题;建立建议调解制度,在法院设立窗口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健全和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机制,区法院与基层调委会要加强联络和沟通,及时反馈或报告案情动态,确保调解与诉讼的相互衔接。
  三、加强业务培训。乡镇司法所应会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通过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庭审观摩,典型案例剖析,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和调解能力。
  四、加大支持力度。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己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对协议效力和执行力有疑问的,经审查后,以调解书形式直接确认协议内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了解群众的优势,吸收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陪审员和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工作。
  五、定期检查考核。法院和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规范化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台帐制度。区司法局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激励机制。结合基层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实行“以案补助”,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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