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们于2008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在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们在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执业,陈玉芳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汪静宇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马时荣执业类别为法医病理鉴定。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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