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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鉴决字〔2008〕30号)

2008-05-07 16:15:02
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08〕30号
 
李洪明:
  你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增加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执业类别。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义乌市司法局、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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