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办〔2008〕46号
各市、县(市)司法局: 为便于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证管理职责,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职能,通知如下: 一、组织建设方面 (一)组建公证机构,并逐级报省厅审批; (二)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对公证机构推选的负责人或者公证机构变更的负责人进行核准,并逐级报省厅备案; (四)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逐级向省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五)对公证机构的党组织建设进行指导; (六)对拟任公证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报省厅审核; (七)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进行审查,并逐级报省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八)对符合免职情形的公证员进行核实,并逐级上报省厅; (九)在公证机构停业整顿、公证员停止执业期间,缴存其执业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 (十)公证员被免职的,收缴其执业证书,并逐级上报省厅注销; (十一)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公证机构印章、公证员签名章。 二、执业活动管理方面 (一)建立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惩和公证员任命、年度考核、变更执业机构、奖惩等情况的执业档案; (二)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实施监督; (三)对公证业务受理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公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对公证机构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进行监督、指导; (六)对公证机构办证质量实施监督; (七)对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投诉处理进行监督、指导; (八)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九)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实施处罚。 三、年度考核方面 (一)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四、档案管理方面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公证案卷及公证案卷的存放、查阅是否规范实施监督。 五、财务管理方面 (一)对公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财务情况组织审计。 六、其他方面 (一)对公证机构印章、水印纸的使用、保管实施监督; (二)对公证机构参加公证执业保险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公证机构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四)对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活动进行指导; (五)协助省公证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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