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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意见

2008-06-24 11:10:00

浙司办〔2008〕49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7〕106号),推进人民调解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 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浙司〔2008〕71号)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浙司〔2008〕74号)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实施为期五年的以创新创优为重点的“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大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基础保障落实到位,工作环境有效改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2010年底前,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80%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0%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设有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乡镇(街道)调委会普遍设有专门调解场所;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处疑难复杂纠纷格式文书使用率达到100%,村、居(社区)等调委会调处纠纷的登记表、协议书等主要格式文书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以奖代补”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补助、补贴激励保障机制;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达到《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直属司法所占当地司法所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2012年底前,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80%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设有人民调解工作窗口;村、居(社区)等调处纠纷的登记表、协议书等主要格式文书的使用率达到100%;直属司法所占当地司法所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工作内容
  围绕“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工作目标,着重做好以下七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加强经济开发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矛盾纠纷较多的毗邻跨界地区、外来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医患、高校、交通事故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活动,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城市社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居(社区)调解员到乡镇(街道)调委会上挂锻炼等做法和经验;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等各项制度。
  (三)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大力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解;积极开展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治安行政纠纷、刑事和解案件调解;深入探索实践“法人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纠纷的调解。
  (四)深化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建全完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矛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信息反馈及预警、预测、预案机制;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参与刑事和解案件调解的工作机制。
  (五)推进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例会、学习等各项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六)大力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切实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 “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补助。
  (七)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人员力量,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装备,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四、工作步骤
  “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至8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意见》。各市司法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下发相应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各市司法局根据省厅的总体部署及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扎实开展以创新创优为重点的“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期间省厅将通过实地检查指导、召开现场会、年度考评各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创新创优突出单位、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等形式,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并拟于2011年上半年,组织召开中期总结会议,回顾总结三年来“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实施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市司法局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实施。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各市司法局对照省厅制定的2012年底的具体目标,逐项评估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已实现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以巩固提高;对尚未达到的工作目标,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早实现。同时,及早谋划五年来的工作总结,系统提炼先进经验,为年底全省总结表彰大会做好准备。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各司法局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开展情况,上报典型经验和工作总结;省厅召开全省总结表彰大会,全面系统地总结“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开展五年以来形成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制度,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了解掌握“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进展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厅将积极协调省两办,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司法局也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难以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要加强汇报和协调,大力宣传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活动取得最大成效。
  (三)突出创新创优。要结合实际,紧扣创新创优重点,发挥优势,克服困难,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注重积累经验,创造出一个或几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成功做法,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示范引路作用。
  (四)纳入中短期计划。“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时间跨度长。各市司法局要按照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省厅年度工作部署,把“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纳入到本部门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贯穿于日常司法行政工作之中。要克服松懈思想和走过场,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各市司法局应每年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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