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办〔2008〕50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按照《中央纪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8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救灾款物捐助工作的有效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救灾款物募集。各单位要有序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按上级规定的组织和途径捐赠款物。加强对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做到定点、定时,专人管理。对募集款物进行收集、统计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经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募集款物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要求,非法募捐或以募捐为名敛取钱财。 二、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各单位要对捐赠情况进行及时汇总,逐级上报,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专账管理、帐实相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物专用。要按照政务公开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拨付等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损失浪费。 三、强化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各单位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要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厅审计部门要对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专项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管理效率。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报厅审计处备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审计规定、干预审计结果。 四、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募集、管理方面顶风违纪、违法行为,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厅成立救灾款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季培军同志任组长,周松林同志任副组长,厅纪委、监察、计财、审计部门负责人为救灾款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设立厅救灾款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纪委监察室),两局要相应建立组织。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救灾款物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确保救灾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应有贡献。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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