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嘉兴”、“法治嘉兴”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近日,嘉兴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意见》明确基层司法所按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分为镇(街道)内设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派驻司法所两种类型,镇(街道)内设的司法所,所长确定为镇(街道)中层正职,新任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镇(街道)和开发区,应建立县(市、区)司法局派驻的司法所。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编制的管理,实行专编专用。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司法行政编制进行一次清理,按照“重心下移、充实基层”的要求,重点加强基层司法所力量,以保证履职需要。要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镇(街道)双重管理的体制。镇(街道)内设的司法所,其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及司法所长的考核应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县(市、区)司法局派驻的司法所,其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及司法所长的考核应征求镇(街道)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基础建设。要将司法所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设备等问题,确保完成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目标。 《意见》同时强调要认真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司法所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和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等基层司法行政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意见》同时还对加强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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