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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积极推行“人民调解质量工程”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2008-07-03 12:16:19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进人民调解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省司法厅在全省实施为期五年的以创新创优为重点的“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力争使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基础保障落实到位,工作环境有效改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加强经济开发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矛盾纠纷较多的毗邻跨界地区、外来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医患、高校、交通事故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活动,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城市社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居(社区)调解员到乡镇(街道)调委会上挂锻炼等做法和经验;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等各项制度。
  三是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大力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解;积极开展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治安行政纠纷、刑事和解案件调解;深入探索实践“法人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纠纷的调解。
  四是深化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建全完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矛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信息反馈及预警、预测、预案机制;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参与刑事和解案件调解的工作机制。
  五是推进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例会、学习等各项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六是大力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切实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 “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补助。
  七是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人员力量,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装备,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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