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律决字〔2008〕510号
赵心纯、马翠东、陈芳芳、林孟晓、汪林辉、朱意煊、严丹凤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温州市(4人) 赵心纯 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 马翠东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 陈芳芳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林孟晓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二、台州市(3人) 汪林辉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朱意煊 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 严丹凤 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七月三日
抄送:温州市、台州市司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乐清市、临海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