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律决字〔2008〕515号
冯楠: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 执业机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七月三日
抄送:绍兴市司法局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邮编:310007电话:0571-87054435 电子邮箱 : ssft@zj.gov.cn 域名:www.zjsft.gov.cn sft.zj.gov.cnCopyright(c) 2006 浙江省司法厅主办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55122号 最佳浏览状态:1024x768 Resolution with Microsoft IE 5.5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