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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08〕515号)

2008-07-04 11:21:18


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律决字〔2008〕515号

冯楠: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
  执业机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七月三日          


  抄送:绍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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