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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电视电话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09-08-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厅基层处

        8月20日上午,省厅会同省高院在省行政中心联合召开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到会并作重要讲话。省高院齐奇院长、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分别作了工作动员和部署。
        夏宝龙副书记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夏书记强调,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必须把握好三个重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目标;二是必须坚持以创新工作载体和机制为动力;三是必须坚持以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为保障。夏书记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诉调衔接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推动诉调衔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公安、检察、劳动、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各有关部门都要在诉调衔接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建立良好的互动协调机制。

        王辉忠书记就全省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推进诉调衔接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王书记强调指出,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建设,一是要坚持调解优先,着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要注重发挥政治优势,提高执法公信力,注重“能调不判、多调少判”。二是要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在衔接配合上下功夫。要进一步规范诉调衔接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诉调衔接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点面结合,着力在整体推进上下功夫。要坚持领导带头,重视典型引路,注重舆论宣传。

        赵厅长指出,我省的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机制自试行以来,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这项机制的运行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上,还是制度建设上,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特别是人民调解作为诉调衔接机制的主体之一,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够适应、不够符合的问题。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机制,主动将人民调解融入大调解格局,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具体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完善诉调衔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立足“党委政府所想、人民群众所盼、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司法行政职责所能”,努力改变主观方面的“不适应”,破除客观方面的“不符合”,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履行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诉调衔接机制建设。

         赵厅长强调,在推进诉调衔接建设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夯实诉调衔接工作的基础。要把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全省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机制建设现场会和全省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机制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工作意见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实施一个,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中的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面的有效衔接。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加强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建设。二是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新发展。要不断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员;大力加强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指导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和各类格式文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加强总结宣传,推动人民调解和诉调衔接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要立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加强对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建立律师主动配合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息诉工作的长效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领导以及各市党委领导、政法委领导应邀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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