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09〕87号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机构住所由“杭州市莫干山路76号”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五楼”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机构住所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杭州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