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10〕7号
黄金发:
你于2008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现因你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证号:330108051004),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收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杭州市司法局、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