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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鉴决字〔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02-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10〕8号

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机构住所由“金华市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B座8楼”变更为“金华市东莱路768号金华文荣医院内”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机构住所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金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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