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鉴决字〔2010〕12号
景玉岐:
你于2006年1月4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现因你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证号:330706016005),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收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二月八日
抄送:金华市司法局、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