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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关于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0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中的作用,3月2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加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力度,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努力实现将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力争“小事不出小区、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意见》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新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等六类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并积极促进纠纷双方的和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成员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和事佬”协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物业专管员等组成。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城区可在现有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纠纷。建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统一为“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聘任1至3名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工作。
  《意见》要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的物质保障,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和“和事佬”协会成员等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实行“固定补贴”与“一案一补”,并切实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所需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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