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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浏览次数:字号:[ ]

浙价服〔2010〕18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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