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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浏览次数:字号:[ ]

浙价服〔2010〕1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四、《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以外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收费,应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批后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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