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现将我省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自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局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可从浙江省司法厅网站自行下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逐项如实填写。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于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局申请调转本人报名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并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除须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3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份;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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