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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审计处浏览次数:字号:[ ]

  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厅年初提出的工作计划及要求,省厅决定成立审计调查组,对有关单位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审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调查对象

  涉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的有关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被审计调查单位见附件1。

  二、审计调查内容

  (一)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有关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当地财政配套拨付)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收支余金额;

  (二)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有关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收支的合理、合规、合法性等情况;

  (三)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有关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方式和制度建设、执行及财务明细核算等情况;专项经费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三、审计调查方法

  (一)听取被审计调查单位对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汇报;

  (二)查看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单位的相关财务报表、帐册、记帐凭证和相应工作管理台帐,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所属有关部门。

  四、审计调查时间

  2010年9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被审计调查单位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十)》,分别对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填报,并对2009年度上述三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分别撰写书面汇报材料。有关专项经费的收支余和案件统计表要分年度填写,经费收支余金额要与会计年度的实际帐面金额相一致;统计表要做到数据正确、实事求是,确保工作质量。对没有涉及省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不需要填写该专项经费的有关审计调查统计表和撰写汇报材料。

  (二)为提高审计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请各被审计调查单位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1. 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涉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的有关财务预决算报表、会计帐册、记帐凭证和省级、当地财政部门拨款书等财务会计资料;

  2.涉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专项经费的有关工作管理台帐和已经制定出台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等资料;

  3. 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有关专项经费的收支余、案件等统计表,以及2009年度有关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三)各市司法局要协助省厅审计调查组做好审计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省厅审计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请被审计调查单位以Excel表格的要求和形式填写《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十)》。Excel表格可在浙江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zjsft.gov.cn)下载。

  附件:1. 被审计调查单位名单

  2.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十)

  3.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郭水滢、高鑫鑫,电话:0571-87054441)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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