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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对维护监所安全稳定,促进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和贯彻落实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职能优势,近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省监狱劳教单位,会同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研究建立由监所分管领导担任站长,监所内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大学法律专业学历的干警作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开展和联络协调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设在教育改造科,也可以设在法制科。监区(大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
  《意见》确定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监所民警、家属及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日程,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相关人员全力抓。切实落实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监所开展集中法律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补贴。到监所帮助原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的司法局,应当组织法律援助人员随行,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给予法律援助。《意见》同时明确了监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组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员参加监所集中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及时审批和指派律师办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和回访。对外省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要积极与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力求得到妥善处理。
  《意见》强调,各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将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完善组织机构,配强专门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安排经费保障,使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监所开展集中法律咨询的,应向进监所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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