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11〕19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颁发董伟俊等20人
《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各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03〕177号)、《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下列20位同志担任公职律师,予以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温州市(4人)
董伟俊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金光南 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森森 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 静 洞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绍兴市(4人)
张明星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邹沥泉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微微 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俞天光 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嘉兴市(1人)
彭惠芳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湖州市(3人)
殷惠文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力清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
胡文玉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
五、衢州市(1人)
方 磊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丽水市(6人)
林冠英 丽水海关
陈 杰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季昌满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姚安魏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吴远乐 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季春晖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义乌市(1人)
吴 佼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