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11〕197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汪乃俊 单贤定
《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汪乃俊、单贤定:
你二人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申请悉。根据《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03〕177号)、《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9〕10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研究决定:
注销你二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公职律师工作证》同时予以收缴。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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